非法行医在日常时有发生,对于如此的现象也是屡禁不止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讲解有益于进一步规范非法行医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实行。
二○○八年4月29日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讲解如下:
第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获得大夫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未获得或者以非法方法获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个人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未获得乡村大夫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家庭接生员推行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导致就医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一般功能障碍的;
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时尚或者有传播、时尚危险的;
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紧急风险人体健康的;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将来,第三非法行医的;
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第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损害就医人身体健康”:
导致就医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使紧急功能障碍的;
导致三名以上就医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推行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讲解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使紧急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