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因经营苦难、亏损、破产等缘由,致使企业解散的,是常有些事情。合伙企业解散,要依法进行清算,这个时候合伙企业清算后,得到的结果总是是仍有债务未清偿,这样的情况下,合作伙伴要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直到债务清偿完毕。
当合伙企业解散,依法清算后,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据《企业合伙法》规定,合作伙伴要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对剩余债务,合作伙伴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处置:
1、合伙企业解散后,经合伙企业清算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作伙伴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率,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作伙伴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平均分担清偿责任;
3、合作伙伴因为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越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伙伴追偿。
4、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也就是说,合伙企业解散时,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原合作伙伴同样要清偿剩余债务,但债权人在5年内没向合伙企业提出清偿请求的,原合作伙伴就不需要承担清偿该部分债务的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如果事后追偿困难的,建议准时跟他们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的,无法了也只好走法律渠道,要碍于合作伙伴的面子不好处置的,建议还是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代理。
当然了,对合作伙伴而言,如果对债务承担不满的,又协商不成的,同样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其他合作伙伴追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