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的处罚规定是什么样的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职工若无正当理由常常旷工,且在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越十五天;
2.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越三十天,企业有权力对其进行除名处置,这是旷工处罚的明确规定。
2、开除处分的程序
开除职工是一种紧急的处罚手段,因此,在实行过程中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
1.企业应弄清事实,获得确凿的证据,对职工的错误事实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并严格审核证据。
2.经厂长或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置的建议。
3.需要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讨论决定。
4.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备案。
5.将开除处分决定书面公告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这类步骤确保了开除处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旷工的认定与后果
旷工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种状况: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职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但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职位工作的。
这类行为均被视为旷工。
对于旷工的后果,依据连续旷工的天数或一年内累计旷工的天数,会有不一样的处罚手段。
1.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2.旷工连续超越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越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辞退。
企业在处置旷工问题时,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职员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职员也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防止旷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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